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收入虽按分成算 关系仍旧是雇佣
  案情实录:施某开了一家锯板厂。他与倪某约定,由倪某为他从事锯板工作,厂里日常的水电费及设备维修费都由施某来付,双方按毛收入的75%和25%的比例分成。一天,倪某在锯板时被机器锯断了3根手指,造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于是,倪某起诉要求施某赔偿全部损失。
    审理结果:判决施某赔偿倪某损失6万余元。
    法官点评:虽然施某和倪某按收入分成,表面上看好像合伙关系中的盈利共享,但实质上,施某和倪某并未订立合伙协议,倪某也没有实际投入,双方不存在风险共担机制。所以,他们之间并不是合伙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双方约定的按比例分成实际上是一种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方式。基于此,身为雇主的施某应对雇员倪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倪某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而接受了具有相当危险性的锯板工作,在工作中又未尽必要的注意,他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可以减轻雇主施某的赔偿责任。